法律专业科目里,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规定是高频考点,不少考生因混淆管辖类型影响答题。燕诺公考在教学中发现,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划分不清、特殊情形记忆混乱是主要问题。通过梳理级别管辖标准、明确地域管辖规则、掌握特殊管辖情形可改善,把握这些要点能提升法律专业科目中管辖法院规定的备考效率。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按级别梳理可明确管辖主体。
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掌握规则可精准判断管辖地域。

特殊管辖情形包括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